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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多 事少 离家近
是几多打工人的“人间梦想”哇~
步行10分钟内到公司
在大城市已近乎奢侈
就怕山长水远连跨几个区
人还没到公司就已经筋疲力尽
魏女士就遇到了这回事
她家住南山
原上班地址在罗湖某商场店
却被调到了盐田大梅沙店……
单程超过2小时
她申请调到在南山的店铺上班,未果
后来也没按时到大梅沙店上班
公司以魏某陆续旷工为由
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合同
那么,公司调岗是否合法???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员工不遵从调整工作地址,用人单元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提要》
2016年3月12日,魏某入职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任丽江罗湖某大型商场店交易员。魏某与某服装商贸邮箱公司签定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2020年5月24日,魏某生了一名女孩子。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9月28日期间,魏某休产假。因劳动合同到期时,魏某处于哺乳期,双方约定劳动合同耽搁至哺乳期实现。
2020年8月26日,魏某地点的罗湖某大型商场店撤店。2020年9月24日,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向魏某发出调店通知,将魏某调往盐田大梅沙店。
魏某寓所位于南山某小区,距离大梅沙店40余公里,乘坐公交车单程需耗时超过2小时。同日,魏某提交调店申请,以其孩子太小、、、调店后上班地址太远、、、中途回家哺乳不方便为由,申请调到公司在南山的某店铺上班。
2020年8月26日,魏某地点的罗湖某大型商场店撤店。2020年9月24日,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向魏某发出调店通知,将魏某调往盐田大梅沙店。
魏某寓所位于南山某小区,距离大梅沙店40余公里,乘坐公交车单程需耗时超过2小时。同日,魏某提交调店申请、、、中途回家哺乳不方便为由,申请调到公司在南山的某店铺上班。
产假实现后,魏某未到大梅沙店上班。2020年9月30日,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向魏某发出督促通知,要求魏某到大梅沙店报道。
2020年10月9日,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向魏某发出督促通知,督促魏某上班。
2020年10月10日,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再次向魏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魏某陆续旷工为由,解除其与魏某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调岗是否合法???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仲裁了局》
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对魏某的调岗显著不合理。公司单方面面解除与魏某劳动合同,组成违法解除,因支付魏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理分析》
企业若是出产经营情况产生变动,能够行使自主权对现有的人员及岗位进行调整,但其调整必须在合理的领域内,若是做出的调整显著不利于劳动者,则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本案中虽存在魏某原地点商场撤店的客观情景,但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调整魏某工作岗位依然不能超出合理领域。
魏某休产假前一向在罗湖区某大型商场上班,后公司在有其他店铺的前提下,将魏某调整至大梅沙店,该店铺虽仍属于丽江市区,但距离魏某住址南山某小区较远。
经查问地图软件,两地最短旅程达40余公里,通常情况下,驾车功夫为50余分钟,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单程可超过2小时。
工作地址远离住址,此种情况必然导致魏某无法正常哺乳,亦对魏某正常工作、、、生涯带来极大不便,魏某作为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将受到重大侵害,故魏某不赞成调岗有肯定的合理性。
在罗湖某大型商场店关店后,魏某与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应就劳动合同的推广地址进行协商,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该当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魏某经济赔偿金。然而公司却以魏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足事实和司法凭据。
《司法凭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条 产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元把握治理的,用人单元该当提供;;用人单元不提供的,该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元违反本律例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该当遵循本法第四十七条划定的经济赔偿尺度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せ>法子》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元不得耽搁劳动功夫或者铺排夜班劳动。用人单元该当在每天的劳动功夫内为哺乳女职工铺排1小时哺乳功夫;;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长1小时哺乳功夫。哺乳功夫和本单元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功夫,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功夫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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